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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

发布时间:2023-04-24 22:17:35人气: 518

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

1、自2019年起,全县土葬区全部调整为火葬区,实现火葬区全覆盖,逐步火化遗体,严禁非法占用土地。凌云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巴乐山公墓的建设和管理、村(居)委会将墓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布局,规划选址建设,鼓励村与村联合建设。

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

2、到2020年底,巴乐山公墓、县殡仪服务站、浩坤公墓、乡(镇)、村里建的墓地已经投入使用。到2022年,各行政村或集中屯将建设墓地,殡葬基础设施覆盖率达到,集中安葬率达到,遗体火化率达到;整治散埋乱葬墓、硬化墓、豪华墓、活人墓、办葬扰民等现象。

墓地建成前:县城内死者应到县巴乐山公墓区原有剩余墓穴安葬;其他乡(镇)、村死者引导二级公路、高速公路主干线边界500米外埋葬,县规划区、风景旅游区、文物保护区、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1000米外埋葬。

墓地建成后:县内新死者必须到巴乐山墓地进行葬礼、葬礼;浩坤湖景区周边新死者必须到浩坤墓地集中葬礼,原旧坟全部搬迁至浩坤公墓安葬;其他乡(镇)新死者到相应规划公墓集中安葬;茶山风景区、县至浩坤湖风景区、县规划区、风景旅游区、文物保护区、饮用水源保护区、二级公路、高速公路主干线可见面原旧坟必须搬迁至相应规划公墓安葬。

3、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,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、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取缔,责令恢复原状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墓地面积超过自治区、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,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的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。

四、集中安葬财政支持人员死亡后,家属向有关单位申请养老金、遗属生活补贴,根据《关于共产党员、机关工作人员、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头实施殡葬改革的通知》(桂民发)〔2002〕41号)规定:“共产党员、机关工作人员、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头实施殡葬改革,简化殡葬,自觉实施火葬。在火葬区死亡的,所在单位凭火化证明向遗属发放抚恤金。

”执行。5、公民死后不按殡葬管理要求火葬、集中安葬的,其遗属不得享受政府提供的殡葬惠民政策补贴。

六、县城区单位不得为死者家属提供治丧场所,否则,追究部门有关领导责任。

七、沿街扔冥纸、燃放的,由公安、城管部门处罚。

8、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借口拖延死者遗体的处理。无特殊情况故意拖延时间的,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人员强制执行。不合理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
九、在公共场所设置灵棚、停放遗体、办丧扰民的,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,并处罚款。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,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。

10、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十一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。
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凌云县人民政府

019年10月2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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